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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平信与冯晓林、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平信,冯晓林,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47号原告董平信,男,住四川省茂县。被告冯晓林,男,住四川茂县。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包干,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平信诉被告冯晓林、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平信于2015年5月20日以经济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平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平信撤回起诉。��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董平信承担。审 判 长  马文静审 判 员  单琦娟人民陪审员  张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