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建涛与刘华军、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涛,刘华军,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何建涛。被告刘华军。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涛诉被告刘华军、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涛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刘华军已将借款清偿,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建涛负担。审判员  廖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