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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君中与唐妍、肖世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中,唐妍,肖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王君中,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冯兵,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妍(曾用名:唐燕),女,汉族,中专文化,原住四川省双流县,现经常居住在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肖世德,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壁山县,系被告唐妍之夫。申请执行人王君中与被执行人唐妍、肖世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君中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1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给付现金122万元的义务;但却有坐落于成都市双流县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达成由王君中还清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的62万元借款本息后继续履行“2015年1月9日王君中与唐妍、肖世德订立的用唐妍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房屋一套,作价85万元抵偿给王君中。余款37万元,唐妍、肖世德在两年内还清”的协议一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第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妍、肖世德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房屋一套作价8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君中,用于抵偿其借款本金85万元人民币。二、申请执行人王君中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执行员  牟必春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德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