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桂松、葛海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桂松,葛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申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徐桂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葛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桂松、葛海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2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徐桂松、葛海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徐桂松、葛海燕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000元。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桂松、葛海燕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000元(已给付),上述款项按列期限给付:2015年5月19日给付30000元(已给付);2016年春节前给付2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同意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计征决(2014)2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