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吉淑华与孝昌县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淑华,孝昌县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行初字第39号原告吉淑华。委托代理人季慧菊。被告孝昌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东洪花大道。法定代表人XX林,该局局长。原告吉淑华诉被告孝昌县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建设行政监督职责一案,孝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后报请指定管辖,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15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原告吉淑华于2015年5月25日以起诉时间未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胡四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