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董燕与梁燕妃、新昌县小将镇新永春羊毛衫厂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燕,梁燕妃,新昌县小将镇新永春羊毛衫厂,经营业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24号原告:董燕。委托代理人:杨亚东,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燕妃。被告:新昌县小将镇新永春羊毛衫厂,住所地:新昌县小将镇里小将村永春路37号。被告经营业主:梁燕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燕与被告梁燕妃、新昌县小将镇新永春羊毛衫厂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燕妃、新昌县小将镇新永春羊毛衫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燕妃、新昌县小将镇新永春羊毛衫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燕撤回对被告梁燕妃、新昌县小将镇新永春羊毛衫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0元,由董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