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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姚开龙与周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姚开龙。被执行人周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下落不明,房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7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