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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文炳与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炳,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朱文炳,男,1948年1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莆田市。被告陈英,女,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炳与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文炳负担。审判员  高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