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段某某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刘某,女,甘肃省宁县人。被告段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