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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段某某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刘某,女,甘肃省宁县人。被告段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