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