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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江与梁国林、魏永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江,梁国林,魏永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9号申请人何江。被执行人梁国林。被执行人魏永太。本院在执行何江与梁国林、魏永太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亚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