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江与梁国林、魏永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江,梁国林,魏永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9号申请人何江。被执行人梁国林。被执行人魏永太。本院在执行何江与梁国林、魏永太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亚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