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书堂与李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书堂,李小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徐书堂。被告李小花。原告徐书堂诉被告李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书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书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文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