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清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敦海申请执行李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清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清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华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李华的单位工资每月扣划500元(伍佰元)扣至8699元(八仟陆佰玖拾玖元)止。分期给付杜某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云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