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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靳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靳某某提供的被告刘某某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建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