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靳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靳某某提供的被告刘某某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建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