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鑫旭日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香米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鑫旭日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香米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588号原告福建省鑫旭日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圣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征云、林菁菁,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香米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陈家念。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鑫旭日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香米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鑫旭日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28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