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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76号原���王某,女,汉族。被告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