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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平县龙圣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郑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龙圣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代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梁平县龙圣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仁贤镇长龙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57717516-3。法定代表人邓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代学,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龙圣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龙圣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龙圣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4.00元,减半收取1307.00元,由原告梁平县龙圣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