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益人与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益人,姚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胡益人。被告:姚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益人与被告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益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益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