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农村居民。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同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与朱某某(已判刑)两人共谋后,窜至四川省武胜县猛山乡向阳村11组33号楼下,乘无人看守之机,采取搭线发火方式,盗走被害人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SDH125-A型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合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本田牌SDH125-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吴某与朱某某、熊某(已判刑)三人共谋后,窜至岳池县九龙镇天龙街42号附近,乘无人看守之际,采取搭线发火方式,盗走被害人隆某停放在该处的嘉陵牌JH150-C型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合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嘉陵牌JH150-C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45元。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吴某与朱某某两人共谋后,窜至岳池县石垭镇老上街逸嘉居B栋三单元楼下,乘无人看守之际,采取搭线发火方式,盗走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日牌飞驰2+1型电动车一辆。经重庆市合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新日牌飞驰2+1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4元。2014年10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吴某、朱某某、熊某三人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岳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伺机作案,在香龙镇文化街周某某门市外,准备盗窃王某停放在该处的钱江牌QJ150-26A型摩托车未遂,又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香龙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重庆市合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钱江牌QJ150-26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8元。被告人吴某对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摩托车发还了失主。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制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送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10月13日晚参与盗窃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一辆价值4608元的摩托车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