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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浦桂宝与胡作宏、朱新艳、龙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桂宝,胡作宏,朱新艳,龙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浦桂宝,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胡作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新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龙虚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胡作宏、朱新艳、龙虚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新艳所有的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