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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付某,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陈某,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