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付某,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陈某,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