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主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厉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阿妹。被告郑晓辉,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素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郑晓辉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黄素萍人民陪审员吴小明人民陪审员陈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