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彬与被执行人代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代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彬,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毅),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彬与被执行人代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5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代毅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陈彬支付201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0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代毅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78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代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