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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周某甲,女,生于1968年2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系周某甲堂兄),男,生于1962年3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