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周某甲,女,生于1968年2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系周某甲堂兄),男,生于1962年3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