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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卓,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彦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