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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汝灿与许建峰、许丹丹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汝灿,许建峰,许丹丹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07号原告:胡��灿。委托代理人:胡占常,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峰。被告:许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汝灿与被告许建峰、许丹丹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汝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汝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汝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8元,减半收取2829元,由原告胡汝灿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