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郜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