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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联强与张临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联强,张临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588号原告:杨联强。被告:张临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联强与被告张临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留被告地址不详,本院多次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新地址,但原告均未提供。此后,本院以传票形式通知原告到庭办理公告送达事宜,但原告亦未按法庭通知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联强负担。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