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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王安忠、董万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萍,王安忠,董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98-1号申请人王玉萍,女,1970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安忠,男,1971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董万美,女,1976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董万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5月2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万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