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6号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立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为164元,由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