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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华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陈华,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委,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伟,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原告陈华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7日,2011年12月21日和2012年5月23日,被告张伟向原告陈华和其丈夫龙竣锋分三次共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2014年10月27日,原告陈华与龙竣锋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使债权发生转移,被告张伟所欠40000元债务归原告陈华所有。欠款期间被告张伟偿还5000元。2014年12月15日,龙竣锋和原告向被告张伟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张伟拒不归还。原告据此请求本院判决:1、被告张伟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5000元整。2、被告张伟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850元整,至完全付清欠款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以被告张伟现居住地为宜昌市点军区紫阳村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易礼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笑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