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执字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全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297-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2号。法定代表人祁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全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刘全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全红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全红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新宙审 判 员 武 江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