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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与郭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郭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清水乡。法定代表人李文俊,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褚中山,系该乡司法所所长。被执行人郭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郭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37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郭永偿付原告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费119160元。双方协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剩余4916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被告郭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一笔案款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案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634元及执行费950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3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