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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清友与王悦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友,王悦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张清友,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宋庆亮,敦化市渤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悦见,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原告张清友诉被告王悦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歆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庆亮,被告王悦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清友诉称,2013-2014年间,原告为被告指定的地点打井,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给原告结算完毕并出具了欠据,后经过原告多次索要尚欠10000元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邮寄费用100元。被告王悦见辩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打井,一共16000元,已经给付6000元,尚欠原告10000元属实,没给原告钱是因为原告打的井没出水,还有我租用的地方为了恢复原样所花费用均应由原告赔偿。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张清友为被告王悦见打两口井(单价为150元/米),事后双方口头协商两口井劳务费合计20000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4000元,尚欠原告16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之后又给付6000元,至今尾欠原告10000元劳务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友与被告王悦见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打井)合同的法律关系,因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数额10000元没有异议,故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被告的抗辩主张,因其在本院释明和限期内,未提出反诉的赔偿请求,亦未交纳反诉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悦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清友劳务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被告王悦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