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舒亓与被执行人刘彦霞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舒亓,刘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庞舒亓,女,200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彦霞,女,1959年7月15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庞舒亓与被执行人刘彦霞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舒亓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