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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桂娥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娥,女,农民。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95号。负责人王建让,经理。本院在审理(2014)千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张桂娥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处原告张桂娥的各项损失共计62495.62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被告刘勋良所投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50%计31247.81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将案件款31247.81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千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