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执字第2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吴琛霖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玉金,吴琛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431号申请执行人严玉金,男,1968年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五街坊308弄16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吴琛霖,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严玉金与被告吴琛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琛霖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严玉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186号的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黄为忠审判员  龚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