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终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119号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帮君诉称,2013年8月12日,李帮君向司法部具文《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司法部依法复议确认北京市司法局(2014)京司鉴投54号《答复》这个不作为、违法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司法部于2014年8月19日出具(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剥夺了李帮君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违法了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李帮君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判令撤销司法部(2013)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判决司法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就《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7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该裁定已生效。现李帮君持相同理由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律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一审裁定并没有对被诉(2013)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是否违法进行实体审理,一审裁定认为重复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李帮君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司法部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撤销司法部(2013)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判决司法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司法部作出(2013)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李帮君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事实依据。并且,李帮君曾就司法部作出的(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行初字第01390号行政裁定,对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帮君持相同理由再次就司法部作出的(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