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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涛、强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西侧上河雅苑南里26号楼1-101号。法定代表人孙奎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涛。被执行人强纯。第三人邢玉娟。第三人曹松。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涛、强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涛、强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盛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涛、强纯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涛、强纯案件受理费709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8740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许涛、强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余德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