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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章新辉与汝州市富琦牧业有限公司、陕西金银诺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辉,汝州市富琦牧业有限公司,陕西金银诺投资有限公司,冯少旗,冯亚琼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章新辉。委托代理人丁峰永、蔺博,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富琦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法定代表人杨晓亮,具体职务不详。被告陕西金银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西安文理学院北门东侧6号综合楼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冯亚琼,具体职务不详。被告冯少旗。被告冯亚琼。原告诉称,2014年8月28日,被告汝州市富琦牧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周转困难,通过被告陕西金银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章新辉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提供借款40万元,同年10月31日又给被告借款50万元,共计借款90万元。双方约定每次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1.8%,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笔借款已于2014年11月28日到期,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第二笔借款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向原告支付当月利息后,再未向原告付息。根据合同中约定,因被告任一期未足额偿还到期收益或本金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本金或解除合同。现被告汝州市富琦牧业有限公司于其余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汝州市富琦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17160元,共计917160元;2、由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决定对陕西琦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该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新辉对被告汝州市富琦牧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金银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冯少旗、被告冯亚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2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