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times,姚×&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高××,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满志有,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