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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times,姚×&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高××,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满志有,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