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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明等与刘吉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刘兴强,刘吉坤,刘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李明,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刘兴强(系原告李明之夫),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李明。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琴,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吉坤,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吉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尹士红(系被告刘吉强之妻),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被告刘吉强。委托代理人赵云梅,济南市中春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刘兴强与被告刘吉坤、刘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刘兴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刘兴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刘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1元,减半收取3260.5元,诉讼保全费2145元,均由原告李明、刘兴强负担。审 判 长  张 勃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