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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钟海杰与卢锐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杰,卢锐泉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14号原告:钟海杰,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吴文生,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锐泉,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杰诉被告卢锐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海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钟海杰负担。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映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