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上海齐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理磨具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上海齐怀实业有限公司,吕俊伟,林素琴,上海上理磨具有限公司,上海齐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茅晓佩,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齐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水文。被执行人吕俊伟,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林素琴,女,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上海上理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邵偕悦。被执行人上海齐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素琴。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79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上海齐怀实业有限公司、吕俊伟、林素琴、上海上理磨具有限公司、上海齐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齐怀实业有限公司、吕俊伟、林素琴、上海上理磨具有限公司、上海齐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92,2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吕俊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32.46���,其他无股票、车辆、社保等财产,另本院一审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俊伟名下上海市东新路XXX弄XXX号房屋。该房屋有二次抵押情况,无余值,本案不作处理。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吕其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