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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与被告张宏宇、王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张宏宇,王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9号原告李勇,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宏宇,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竹,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45号原告李勇与被告张宏宇、王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宏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举示的《企业基本情况》、转账凭证等证据,可证明原、被告共同投资设立的“重庆市江北区银狐美格网吧”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综上,本院认定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张宏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宏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宏宇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