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白晓丁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8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白晓丁,男,1987年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捕前住张家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东刑初字第16号白晓丁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桂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