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花与被告吴献光、雄县颖臣纸塑包装厂、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花,吴献光,雄县雄县颖臣纸塑包装厂,张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03号原告刘荣花,住雄县雄州镇大阴村。被告吴献光,住雄县东环路石油公司家属院4号。被告雄县雄县颖臣纸塑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被告张海峰,住雄县张岗乡张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花与被告吴献光、雄县颖臣纸塑包装厂、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荣花负担。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