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倪镘兹与倪秀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孟洁,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s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倪镘然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