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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民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如伟、孙梦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126号上诉人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孙如伟、孙梦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丽遂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后,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村上村组以上诉人名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村上村组在上诉中主张,古院村并不存在第三村民小组,仅有一组、二组、上村组、下村组、勘头组、四组。蓝剑峰是上村组的组长,而不是第三村民小组的组长,因此其代表行为无效,被上诉人起诉第三村民小组及诉讼代表人蓝剑峰是错误的。同时,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村上村组提交了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村民委员会的任职通知书。本院经审理查明,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村下设第一、第二、上村、下村、勘头、第四等六个村民小组,并不存在第三村民小组。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起诉所指向的被告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昌县人民法院(2014)丽遂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孙如伟、孙梦岚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