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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华明、王玉申、王玉良、王富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良,李华明,王玉申,王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玉良,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华明,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玉申,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富刚,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华明、王玉申、王玉良、王富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